我們提供您最適合、品質佳的數位音樂創作,透過旋律讓您的產品、企業品牌能夠深深烙印在人心,響應更多的商機與帶動未來成功的契機。

藝淇數位音樂製作

以下資料出自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://www.tipo.gov.tw/ch/NodeTree.aspx?path=69

藝淇數位音樂製作

公開傳輸權(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)

即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, 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、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。換句 話說,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,不管是文字、錄音、影片、圖畫等任何 一種型態的作品,用電子傳送(electronically transmit)或放在網路上提供(make available online)給公眾,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 地點,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。

重製權(Copyright)

重製權可以說是整個著作權法制的核心,著作權法早期發展是來自於印刷術的普及利用,因此,當時立法者考量著作利用的方式非常有限,可以說就是限於書籍的印刷、發行。印刷就是一種著作的「重製」行為,這也是為什麼著作權被稱為「Copyright」的原因。不過,由於現代意義的「Copyright」已經是泛指法律對於作者就其著作所賦予的保護,因此,像是印刷、影印這類的「重製」行為,就另外稱為「重製權」。

散布權(Right of Distribution)

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稱之為發行權,就是說著作權人專有散布其著作物,使之在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。通常散布著作的方式有三種,一種是以銷售、贈與等移轉所有權的方法,將著作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,其餘兩種則是以出租或出借的方法,將著作物提供公眾流通。

藝淇數位音樂製作

著作權法 第 91 條

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著作權法 第 92 條

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藝淇數位音樂製作

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之「公開播送」

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,以有線電、無線電或其他器材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,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以電視台或廣播電台為例,在其頻道內播放歌曲之行為,即屬「公開播送」。

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九款之「公開演出」

指以演技、舞蹈、歌唱、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,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,亦屬之。
以便利商店、百貨公司或各大賣場為例,使用錄音器材、擴音器或其他器材現場播放錄音帶、CD或廣播電台播出之音樂之行為,即屬「公開演出」。

著作權法 第91條之「公開傳輸」

指以有線電、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,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,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。

著作權法 第91條之「重製」

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